中铝国际招股书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任。CHALIECO中鋁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China Aluminum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Corporation Limited(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股 份 代 碼:2068)海 外 監 管 公 告本 公 告 乃 根 據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第13.10B 條 刊 登。茲 載 列 該 公 告(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網 站 刊 登)如 下,僅 供 參 閱。特 此 公 告。承 董 事 會 命中 鋁 國 際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翟 峰公 司 秘 書中 國 北 京,2018年 7 月 23 日於 本 公 告 日 期,非 執 行 董 事 為 王 軍 先 生 及 李 宜 華 先 生;執 行 董 事 為 賀 志 輝 先生、宗 小 平 先 生、吳 志 剛 先 生 及 張 建 先 生;以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桂 衛 華 先 生、張 鴻 光 先 生 及 伏 軍 先 生。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99 号 C 座大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本次发行概览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不超过 29,590.6667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元/股 发行后总股本:295,906.6667 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预计发行时间:2018 年 7 月 31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及锁定期届满后持股意向的承诺: 1、中铝集团的承诺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铝 集 团 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2,176,758,534 股股份、间接持有本公司 86,925,466 股股份。作为本公司的发起人及控股股东,中铝集团现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中铝集团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中铝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中铝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中铝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A 股发行价,或者 A 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中铝集团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本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四、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中铝集团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中铝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 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中铝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 2%。中铝集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团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发行价。 五、如中铝集团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本公司所有。如中铝集团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本公司,则本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中铝集团应上交本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2、洛阳院的承诺 洛阳院持有本公司 86,925,466 股股份。作为本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洛阳院现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洛阳院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洛阳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洛阳院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洛阳院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A 股发行价,或者 A 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洛阳院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本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四、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洛阳院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洛阳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的 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洛阳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 2%。洛阳院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发行价。 五、如洛阳院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本公司所有。如洛阳院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本公司,则本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洛阳院现金分红中与洛阳院应上交本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2018 年 7 月 22 日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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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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