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反贿赂反腐败纵览

1King & Wood Mallesons / Anti-Bribery and Corruption全球反贿赂反腐败纵览澳大利亚,比利时,中国,法国,德国 ,香港,意大利,新加坡,西班牙,阿联酋和英国King & Wood Mallesons / Anti-Bribery and Corruption反贿赂反腐败制度一览司法管辖区概述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反贿赂制度目前正处于政府审核阶段。迄今为止,提起诉讼的记录较少。然而,经合组织施加压力,促使贿赂案件的调查情况受到更多关注,同时在立法中,例外情形的制定也有所收紧。比利时在比利时,公私部门的贿赂、主动行贿及被动受贿均构成犯罪。根据《刑法典》规定,一经证实存在贿赂行为,将处以罚金并给予监禁处罚。中国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相关贿赂类犯罪的追诉标准作出修订。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同时可以并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法国在法国,贿赂行为和利用影响力受贿均构成犯罪,最高可处以500万欧元的罚金。除此之外,法国还计划通过一系列合规方案改进现有制度,一方面更有效地防止该等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是使其法规更接近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和英国《反贿赂法》所确立的国际标准,从而在打击贿赂犯罪方面拥有更为一致的手段。德国德国法规对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贿赂行为及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不同规定。如果企业可以证明其已具备充分程序预防主动行贿和被动受贿,则可不被认定为构成商业贿赂罪。香港香港的反贿赂反腐败制度:• 由普通法及成文法所定罪行组成;• 行贿、索贿及受贿均构成犯罪;• 任何现任或曾任公职人员的人士持有与其现在或过去的公职薪俸不相称的财产将构成犯罪;• 适用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并具有域外效力;及• 由专门的独立反腐败机构进行执法。意大利2001年第231号法令纳入意大利公司对贿赂犯罪所负的责任;如果公司无法证明已采取充分程序和控制措施,则应承担责任。沙特阿拉伯《打击贿赂法》和《公职人员法》规定各种形式的腐败犯罪行为,包括主动行贿和被动受贿。收受不法贿赂的,将处以10年以下监禁或最高100万里亚尔的罚金。新加坡新加坡核心反贿赂法规《预防腐败法》的适用范围较广,覆盖公私部门的贿赂行为,对行贿和受贿行为均作出规定。《预防腐败法》规定,只要通过给予好处使受贿方得到“满足”即构成贿赂犯罪,因而广泛覆盖金钱好处及其他好处,并且不存在例外或抗辩理由。西班牙《西班牙刑法典》规定,公职人员及对公务负有特别义务的人员收受贿赂将受处罚。自2010年起,单位也将对贿赂犯罪负责,处罚也较重(例如,最高达900万欧元的罚金、公司被解散或终止)。公司可通过证明已经实施预防贿赂行为的合规方案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但该合规方案须获拥有独立权的公司机构或第三方法人实体认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刑法典》规定,公私部门的贿赂和未遂贿赂行为均构成犯罪,并对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犯罪行为作出不同规定。向雇员提供好处,促使其违背职责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即便该行动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行为将构成贿赂犯罪。即使收受贿赂的一方没有违背职责的实际意图,上述行为仍构成贿赂犯罪。贿赂犯罪的主体或中间人可以在贿赂行为被发现之前举报犯罪行为而免受相关处罚。所适用的处罚措施视贿赂犯罪发生在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而定,具体处罚包括10年以下监禁和罚金。英国制定个人和商业行为贿赂犯罪的各项法规,并引入《延期起诉协议》均表明,英国执法部门和检察部门正致力于在国内营造 “洁净”的商业环境。《英国反贿赂法》中采取的手段代表了国际反贿赂法的黄金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公司行为和合规文化。4King & Wood Mallesons / Anti-Bribery and Corruption澳大利亚1.什么构成贿赂?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见《1995年刑法典法(联邦)》(《刑法典》)第70.2条。因此,在外国行贿受联邦法的调整。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ƒ 向他人提供或许诺提供好处,或促成向他人提供好处;及 ƒ 他人得到这种好处不合法。行贿的目的须为影响公职人员履行其职责,以取得或维持业务或取得或维持某种业务优势。目的无须明示,且给予的好处可为金钱的或非金钱的好处。《刑法典》第141条和第142条规定了向国内公职人员行贿罪。在国内行贿也受州和领地法律的调整。一般而言,国内行贿是指出于贿赂目的向公司员工或代理和个人或公职人员给予、提供诱惑物或报酬,或从公司员工或代理和个人或公职人员处获得诱惑物或报酬。“出于贿赂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影响接受诱惑物或报酬的人,使其给予特殊照顾。2.有哪些例外和抗辩理由?《刑法典》对在外国行贿规定了两种抗辩权: ƒ 根据行为所在法域的成文法,该行为为合法行为;或 ƒ 为加快或确保办理“政府例行手续”而支付的疏通费或小额费用,且对付款进行了适当记录。本例外尚在审查之中。3.有哪些处罚?《刑法典》为贿赂国内外公职人员课以重罚: ƒ 对于个人犯罪,处罚为180万澳元以下的罚款或十年以下监禁;及 ƒ 对于单位犯罪,罚款为以下三者中的最大数额:1800万澳元、企业及其相关实体所获得好处价值的三倍、企业及其每一相关实体年营业额的10%。对于在国内行贿,各州或领地规定的刑罚各有不同。一般而言,个人可能被判处三年到十年不等的监禁。对于单位行贿,某些法域处以罚款而非监禁,其他法域没有具体规定。 2015年6月24日,联邦参议院为一项针对在外国行贿的调查投了赞成票。参议院将调查为何难以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起诉在外国行贿罪因此很少作出有罪判决。除了常规的刑事公诉之外,调查也将考察澳大利亚当局在与被告进行控辩交易时是否应当具有更大的自由。公开征求意见于2015年8月24日截止,金杜提出了意见,以进一步了解在现行法律下如何遵守法律。根据调查结果,很可能发生立法变化。近期规定的会计记录犯罪是最新进展。Justin McDonnell 合伙人澳大利亚 电话+61 7 3244 8099 justin.mcdonnell@au.kwm.com5King & Wood Mallesons / Anti-Bribery and Corruption比利时1.什么构成贿赂?根据比利时《刑法典》,公私领域的贿赂分为主动行贿和被动受贿。公共部门主动行贿是指行为人为自身或他人直接或间接向履行公共职责的个人许诺或给予任何好处,以诱使其从事如下行为:(i) 履行其责任范围内不应收受报酬的行 为;(ii) 在履行职责时作出不当行为,或不作出 适当行为;(iii) 在履行职责时犯罪;或(iv) 利用其职责的影响,使得公共权力机关 履行或不履行某一行为。公共部门被动受贿是指行为人为自身或他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接受任何好处,以换取某一特定作为或不作为(依上文所述)。在比利时,下列人员也被视为公职人员: ƒ 竞选公职的候选人; ƒ 使用虚假身份自称将来会担任公职的人; ƒ 任何自称履行公职的人;或 ƒ 任何在外国或公共国际组织中履行公职的人。另一方面,私营部门主动行贿是指为自身或他人直接或间接向主管、经理或法律实体的其他代表或自然人许诺或给予任何好处,意图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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