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舟应急:招股说明书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1-1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 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1,570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25.0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实施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 年 7 月 25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6,270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6 月 1 日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1-3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提示,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等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中船重工集团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可能根据中船重工集团资金需求,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方式,每年减持不超过届时中船重工集团直接和通过其他下属单位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和减持股数将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股东武汉船舶公司、中船科投、西安精密研究所、武汉第二船舶研究所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1-5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武汉船舶公司、中船科投、西安精密研究所、武汉第二船舶研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可能根据资金需求,在中船重工集团承诺的减持意向和计划范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中武汉船舶公司每年减持不超过届时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0%。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和减持股数将作相应调整。 3、公司股东中金国联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中金国联将于所持股份限售期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内最高可减持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中金国联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减持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如自确定该期末每股净资产的审计截止日至上述减持之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则减持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额由中金国联以现金形式补偿给公司,且在中金国联补偿完成前,公司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中金国联应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 4、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资委《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3]243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中船重工集团、武汉船舶公司、西安精密研究所和武汉第二船舶研究所持有的 1,154.4673 万股股份将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1-6 (二)关于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1、公司及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承诺: (1)公司及中船重工集团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及中船重工集团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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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7
中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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