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3月20日报送)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9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2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公开发行股份合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25%,首次公开发行不涉及持股满 36 个月的原有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老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2,8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航天科工集团承诺如下: “(1)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间接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间接持有的锐科激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3)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锐科激光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间接持有的锐科激光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公司控股股东航天三江集团承诺如下: “(1)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锐科激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3)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锐科激光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锐科激光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1-1-5 动延长六个月。” 3、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新恒通集团承诺如下: “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闫大鹏、李成、卢昆忠、杨宏源、汪伟、袁锋、曹磊承诺如下: “(1)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锐科激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 25%;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本人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 50%。 (2)所持锐科激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3)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锐科激光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锐科激光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第(2)、(3)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5、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刘晓旭、李杰、魏晓冬承诺如下: 1-1-6 “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锐科激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 25%;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 6、公司股东王克寒、闫长鹍、刘笑澜等三十三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如下: “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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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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