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信-中诚信国际特别评论:知识产权证券化展望1208-挂网版本加密后
中诚信国际特别评论 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回顾与展望 1 2023 年 12 月 中诚信国际 资产证券化 特别评论 www.ccxi.com.cn 联络人 作者 结构融资一部 薛 璇 010-66428877-300 xxue@ccxi.com.cn 唐嘉欣 010-66428877-358 jxtang@ccxi.com.cn 其他联络人 结构融资一部 评级总监 王 立 010-66428877-523 lwang03@ccxi.com.cn 目录 政策梳理 2 业务模式 2 发行情况 4 总结与展望 8 知识产权 ABS 稳步发展,科创企业融资渠道不断拓宽 ——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回顾与展望 要点: 2015 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多项政策,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重要性持续提高。在相关政策的助推下,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迎来了探索与快速实践阶段;在此基础上,交易所发布相关业务指引,明确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认定标准; 发行方面,截至 2023 年 11 月 15 日,我国共发行知识产权 ABS产品 134 单,发行规模合计 303.69 亿元,在 ABS 累计发行规模中占比不足 1%; − 基础资产业务模式以小额贷款和专利二次许可为主,发行规模占比分别为 54.62%和 18.93%; − 受地方经济环境及补贴政策影响,知识产权 ABS 发行的区域集中度较高,深圳市发行规模占比超过一半; 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一定的“价值发现”功能,并能助推科创企业将“知产”转化为“资产”。在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引领下,知识产权证券化有望得到进一步发展。 中诚信国际特别评论 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回顾与展望 2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知识产权重要性提高;鼓励政策频出,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探索与发展;交易所发布相关指引,明确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认定标准 知识产权证券化(以下或简称“知识产权ABS”)始于2015年。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后续,《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文件陆续颁布,均提出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知识产权重要性的显著提高以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持续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进入起步探索阶段。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次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均提出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为重点区域知识产权ABS业务的创新发展奠定基础。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均提出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推进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2023年7月,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2023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推进计划》,要求“稳妥推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模式开展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体系”;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提出推进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持,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在政策推动下,全国知识产权ABS产品发行量快速增长,监管体系及信息平台建设亦逐步完善。 2022年12月,上交所与深交所相继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3号——特定品种》,两项指引均规定知识产权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基础资产现金流70%以上来源于知识产权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所产生的收入或为知识产权融资所形成的债权;(2)转让基础资产所取得资金70%以上用于取得知识产权。且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基础资产或资金用途所涉知识产权清单、所有权及其登记情况、授权使用情况、保护期、评估价值(如有)、技术先进性、预计经济效益等信息。 2015年以来,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经历了由探索开展、鼓励创新到稳步推进的政策历程,逐渐“由虚向实”、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与此同时,交易所持续在实践中出台指导细则,有力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规范化发展。 按基础资产形成机制划分,知识产权ABS业务模式包括小额贷款模式、信托贷款模式、委托贷款模式、专利二次许可模式、融资租赁模式和保理供应链模式,目前实际发行的产品以小额贷款模式和专利二次许可模式为主 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民法典》的定义,知识产权的客体涵盖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民法典》还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诚信国际特别评论 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回顾与展望 3 具体来看,知识产权ABS基础资产的形成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模式。直接模式主要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出租或授权许可等形成的债权,也包括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权;间接模式主要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融资过程中形成的债权,上述债权由特定知识产权进行质押担保。由于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知识产权变现能力相对较弱同时未来收益较难预测,通常无法采用直接模式下的知识产权未来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因此,截至目前,我国已发行的知识产权ABS产品基础资产均为债权类资产。 从基础资产形成机制来看,市场上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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