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太立:招股说明书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Starry Pharmaceutical Co., Ltd.) (住所:浙江省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司太立大道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发行概况 1.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股数:公开发行新股3,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老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3.每股面值:1.00元 4.每股发行价格:【】元 5.预计发行日期:2016年2月26日 6.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7.发行后总股本:12,000万股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锦生先生,股东胡爱敏女士,股东台州聚合均承诺:“自司太立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司太立股份,也不由司太立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健先生承诺:“自司太立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通过台州聚合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均承诺:“自司太立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司太立股份,也不由司太立回购该部分股份。” 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林福明先生承诺:“自司太立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台州聚合间接持有的司太立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司太立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吴金韦先生、方钦虎先生,公司监事陈方超先生、郑方卫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蒋志华先生、徐川龙先生,公司财务负责人施肖华先生承诺:“自司太立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台州聚合间接持有的司太立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司太立回购该部分股份。”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锦生先生,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胡健先生,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吴金韦先生、方钦虎先生,公司监事陈方超先生、郑方卫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蒋志华先生、徐川龙先生,公司财务负责人施肖华先生承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胡锦生先生承诺:“如果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司太立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收盘价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胡健先生承诺:“如果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和通过台州聚合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司太立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收盘价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台州聚合承诺:“如果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司太立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收盘价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吴金韦先生、方钦虎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蒋志华先生、徐川龙先生,公司财务负责人施肖华先生承诺:“如果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通过台州聚合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司太立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收盘价将作相应调整)。” 9.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10.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6年2月18日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锦生先生,股东胡爱敏女士,股东台州聚合均承诺:“自司太立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司太立股份,也不由司太立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健先生承诺:“自司太立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通过台州聚合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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