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梅大道 6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人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前总股数 47,500 万股 发行股数 发行总数为不超过 8,382.35 万股,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55,882.35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法定限售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新昌安德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家军、陈晶晶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有)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三)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廖仕学、竺亚庆、姚礼高、龚裕达、吕方方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四)在公司担任监事的股东孟仲建、刘萃萃、林志鸣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发行人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监事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新昌庆裕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仕琦汇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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