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的区域性专题研究
金融类企业的区域性研究 金融评级二部 摘要: 金融类企业存在区域性特点,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变化,金融类企业的信用表现中的区域性特点更加显著。究竟金融类企业区域性的定义、表现以及原因是什么?哪些区域性因素是影响金融类企业的重要方面,是否仅关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就可以做简单的判定?本文将通过分析对相关问题做初步的探究,并希望能够在信用评级过程中进行一定应用,有助于更好地判定和预测区域性金融类企业的信用风险。 金融类企业的区域性定义与特点 金融类企业作为国内经济活动中重要参与主体,相较于工商类企业、公用事业类企业等具有显著差别,其细分行业覆盖广,既包括传统的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还包括如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地方资产管理、金融控股等“类金融”机构。不同金融行业间因业务特点的不同,经营、财务状况以及信用水平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部分金融行业具备显著的区域性特点,即同行业企业在同一区域经营发展、资产质量变化、信用水平表现等因素表现出较高一致性,而同行业、不同区域的金融类企业相关方面会有较大差异性。具有典型区域性特点的金融行业主要是具有属地化经营监管要求或企业自身需求的行业,包括农商银行和城商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控股企业等。 近年来,国内经济受国际环境变化、新冠疫情等因素面临下行压力,经营风险已由实体企业逐步向金融类企业传导,国内各区域间发展进一步分化,不同区域的金融类企业亦表现出明显差异。以经济规模体量相近而地理区域相距较远的江西省和辽宁省为例,二者近五年的社会融资增量规模呈现完全相反的趋势(见图 1),同期 GDP 总量由辽宁省领先 17.03%变为落后江西省 6.87%;相应的两省城投债在债券市场的利差亦差异明显,2019-2021 年,江西省城投债 AA+级别债券平均利差为 183.35Bp、217.71Bp 和 208.33Bp 而同期辽宁省的数据为 363.17Bp、469.44Bp 和 641.36Bp;伴随着区域环境的变化,区域内金融企业亦受到较大影响,以区域商业银行为例,在 2017-2021 年间,注册在辽宁区域的商业银行不良率由 2.24%增长到 6.65%,净资产收益率则由 9.9%一路下滑至-1.1%,而 2021 年末注册在江西的区域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 1.15%,较上年末下降 0.1 个百分点,三年累计下降 1.24 个百分点,呈现显著差异。 图 1 辽宁与江西两省社会融资增量变化情况(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公开数据 近年来,债券市场表现波动较大,违约频发,其中个别债券的风险事件对整个区域的短期和中长期冲击明显,使得企业在融资端等方面表现出明显区域分化态势,进而使得企业在经营发展、资产质量和信用水平等方面更具区域性特点。其中比较突出的例子是河南省在2020 年下半年因“永煤违约”事件造成区域内直接融资受到明显冲击,使得此后一段时期内,区域内企业尤其是金融企业融资端受到较大影响,融资规模及成本的变化,进而对其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见图 2)。同样的情况还出现在贵州、天津、甘肃等区域。 图 2 永煤违约前后河南城投债的利差变化情况(单位:BP) 数据来源:wind 另外,由于国内各省的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及区域政策的差异,使得区域内金融企业构成也有较大变化,如山西省作为典型以资源类行业为基础的区域,其域内金融企业(除传统银行等外),多为服务大型工程和制造类企业为主的类型,如保理、融资租赁等;而国内融资租赁企业注册最多的区域为天津市,因为当地给予了融资租赁企业显著优惠的税收等方面政策;重庆市较灵活的金融政策带来较多小额贷款企业、融资担保企业的设立。从各省级国有金融控股类企业来看,西部或是东北地区的省级金融控股企业多平台集中但体量较小,牌照价值较低且种类单一,或是尚未与实业板块拆分设立专门的金融控股平台企业;东部发达省份的省级金融控股类企业则表现为平台较多但实力分散,牌照价值较高但可能主要子公司持股比例较低等特点;而中部区域的省级金融控股企业,其往往集省属各类金融资源于一体,旗下牌照价值可能较高且多样,其主体实力反而相对较强。 金融类企业的区域性形成原因 对于金融类企业的区域性形成原因,主要包括金融行业监管的跨区域展业限制、人员及业务资源的区域限制、源于股东背景方面的服务本区域的需求等。 金融行业跨区域展业监管规定方面,2020 年 10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明确提到:“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银行类型、规模和业务实际,制定特色化、专业化的发展战略。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近年来,银保监会的规定中,对于区域性银行主要是农商行的跨区域经营做了较严格的限制性要求。对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方面,2020 年 7 月及 2021 年 2 月,银保监会先后发布相关办法及通知,要求严控跨区域经营。其他金融行业方面,2021 年 12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就明确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其中所指的地方金融组织,主要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条例草案还体现了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上位法依据,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监管导向。因此 2022 年以来,各地金融监管机构也陆续出台了涉及跨区域经营方面的区域级的金融监管规定。另外,地方监管机构方面,2017 年 7 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的总体要求,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并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随后全国各省、市政府均先后成立了金融监管机构作为区域金融监管的执行机构。整体看,近年来,国家对区域金融风险的加强防范及配套制度的出台较好地限制了金融风险的区域扩散,但也成为金融类企业跨区域经营的“红线”。 人员及业务资源的区域限制方面,如融资担保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类金融”行业,相较于银行、保险等传统金融行业,具有业务单一、业务规模偏小、资本实力偏弱等特点,在其业务经营中对银行系统依赖性较强,而且从其业务渠道和风险控制方面亦很难进行较大范围的拓展,因此客观上其跨区域展业难度较大。以融资担保行业为例,目前国内正常经营的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普遍集中在其所在区域,主要系其担保业务收益率相对偏低而风险较高,对反担保措施的依赖很高,要求担保公司对所担保主体信息具有相对准确的掌握,这就使得其业务半径有限;即使对于从事债券担保业务的大型融资担保公司,其多数亦为省级国有企业,主要为省内城投平台企业发债进行担保。对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由于其业务主要为不良资产的收购与处置,对于当地的营商环境、市场信息、司法关系和处置渠道要求很高,因此业务区域分布集中度很高,而跨省展业往往会带来更大的经营风险,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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