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建设招股书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066)海 外 監 管 公 告本 公 告 乃 中 信 建 投 証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根 據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第13.10B 條 而 作 出。兹 載 列 本 公 司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網 站 刊 發 之《中 信 建 投 証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首 次 公 開 發 行 股 票(A股)招 股 意 向 書》,僅 供 參 閱。承 董 事 會 命中 信 建 投 証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王 常 青董 事 長中 國 北 京,2018 年5月30日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為 王 常 青 先 生 及 李 格 平 先 生;本 公 司非 執 行 董 事 為 于 仲 福 先 生、董 軾 先 生、張 沁 女 士、朱 佳 女 士、汪 浩 先生、王 波 先 生 及 徐 剛 先 生;以 及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馮 根 福 先 生、朱 聖 琴 女 士、戴 德 明 先 生、白 建 軍 先 生 及 劉 俏 先 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意向书 (申报稿) (发行人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 层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意向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数量: 不超过 400,000,000 股,且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份的 5.23%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8 年 6 月 7 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646,385,238 股,其中 A 股不超过 6,385,361,476 股,H 股 1,261,023,762 股 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 6,385,361,476 股 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1,261,023,762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国管中心和第二大股东中央汇金承诺自本公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其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本公司股东中信证券、世纪金源、山南金源和上海商言承诺自本公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其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其中,山南金源和上海商言同时承诺自持股日起 4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8 年 5 月 29 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意向书 1-1-2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作出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价值和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和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顾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意向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国管中心和第二大股东中央汇金承诺自本公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其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本公司股东中信证券、世纪金源、山南金源和上海商言承诺自本公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其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山南金源与上海商言同时承诺自持股日起 4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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