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业重大事项点评之六:江苏出台民办教育实施意见,14省市民办教育细则深度解读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1- 证券研究报告 2018 年 2 月 28 日 教育 江苏出台民办教育实施意见,14 省市民办教育细则深度解读 ——教育行业重大事项点评之六 行业简报 分析师 刘凯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17100002) 021-22169324 kailiu@ebscn.com 事件: 2018 年 2 月 28 日, 江苏省印发《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我们对此点评如下: 点评: 《江苏省实施意见》以促进民办教育为主要目标,是上位法律《民促法》、国务院文件《若干意见》、配套政策《登记细则》和《监管细则》的配套补充。《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各地陆续出台配套政策并向公众征求意见。截止 2018 年 2 月 26 日已有辽宁、河北、吉林、湖南、云南、上海、湖北、内蒙古、浙江、安徽、甘肃、天津、陕西、江苏共 14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包括征求意见稿、代拟稿)。 《江苏省实施意见》包括 6 个章节和 18 条细则。18 条细则全面阐述六大方面内容:(1)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2)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3)完善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4)加快民办学校现代学校制度建设、(5)提高民办教育质量、(6)优化民办教育管理。 《江苏省实施意见》对分类登记期限、民办校退出及补偿办法、税收、土地、收费、教师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1)分类登记期限:2017 年 9 月 1 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 2020 年 12月 31 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如有需要可延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各地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收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优先保障供地等方式给予支持。 (3)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组建教育融资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 (4)退出及补偿办法。2016 年 11 月 7 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补偿数额为出资额及其增值,同时综合考虑多因素给予出资者一定奖励;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和 2016 年 11 月 7 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学校章程处理。 (5)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6)土地、收费政策。民办学校登记为营利性的,将其划拨用地转为有偿使用。放开民办学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7)保障民办学校及其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题申报、科学研究、评优评先、教研成果奖励、科技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工程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机会和待遇。 2018-02-28 教育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2- 证券研究报告 1、14 省市民办教育配套细则相同点梳理 表 1:14 省市配套政策出台具体时间表 省市 出台配套政策时间 备注 吉林省 2017 年 7 月 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 2017 年 7 月 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 2017 年 7 月 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 2017 年 9 月 25 日 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 2017 年 9 月 30 日 正式 安徽省 2017 年 10 月 27 日 正式 浙江省 2017 年 11 月 1 日 代拟稿 天津市 2017 年 12 月 8 日 正式 云南省 2017 年 12 月 18 日 正式 湖北省 2017 年 12 月 20 日 正式 上海市 2017 年 12 月 27 日 正式 内蒙古 2018 年 1 月 2 日 正式 陕西省 2018 年 1 月 17 日 正式 江苏省 2018 年 2 月 28 日 正式 资料来源:各个省市政府网站,光大证券研究所整理 “同”体现在各省细则与《民促法》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1)分类管理:十四省省均对民办学校实施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且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取得办学收益,而营利性办学机构可以获得办学结余。 (2)分类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法人属性不同可登记为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 (3)学生资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 (4)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5)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6)土地供给: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原来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对土地价值要进行评估,补缴相关税费。 (7)退出机制:各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补偿机制,但补偿内容各异;并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依据公司法,分配清算后的相关剩余。 (8)税收优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待遇,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且企业和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可在税前扣除。 万得资讯2018-02-28 教育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3- 证券研究报告 表 2:14 省市分类管理细则规定相同点 相同点 分类管理 (1)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分类管理。 (2)义务教育阶段不可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分类登记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2)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土地供给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原来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对土地价值要进行评估,补缴相关税费。 退出机制 (1)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退出后对出资者补偿奖励机制,但补偿奖励内容各异(具体见不同点中“补偿奖励机制”),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2)营利性民办学校依照《公司法》分配清偿后的相关剩余。 (3)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税收优惠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待遇,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和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可部分或全部在税前扣除。 (5)除陕西省外,其余省份的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多元主体合作办学 除上海市、湖北省外,其他省份都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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