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国际控股:招股说明书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RUICHA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瑞 昌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股份代號:1334全球發售獨家保薦人整體協調人、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及聯席牽頭經辦人聯席賬簿管理人及聯席牽頭經辦人重 要 提 示閣 下 對 本 招 股 章 程 的 內 容 如 有 任 何 疑 問,應 諮 詢 獨 立 專 業 意 見。RUICHA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瑞 昌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全 球 發 售全 球 發 售 下 之 發 售 股 份 數 目:125,000,000 股 股 份(視 乎 超 額 配 售 權 行 使 與 否 而 定)香 港 發 售 股 份 數 目:12,500,000 股 股 份(可 予 重 新 分 配)國 際 配 售 股 份 數 目:112,500,000 股 股 份(可 予 重 新 分 配 及 視 乎 超 額 配 售 權 行 使 與 否 而 定)最 高 發 售 價:每 股 發 售 股 份 1.39 港 元,另 加 1% 經 紀 佣 金、0.0027% 證 監 會 交 易 徵 費、 0.00565% 聯 交 所 交 易 費 及 0.00015% 會 財 局 交 易 徵 費(股 款 須 於 申 請 時 以 港 元 繳 足,多 繳 股 款 可 予 退 還)面 值:每 股 股 份 0.00001 美 元股 份 代 號:1334獨 家 保 薦 人整 體 協 調 人、聯 席 全 球 協 調 人、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及 聯 席 牽 頭 經 辦 人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及 聯 席 牽 頭 經 辦 人Зࡋ⳪暲@:9)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招 股 章 程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表 明 概 不 就 因 本 招 股 章 程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本 招 股 章 程 文 本 連 同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六「送 呈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文 件 及 展 示 文 件」一 段 所 列 文 件 已 遵 照 香 港 法 例 第 32章《公 司(清 盤及 雜 項 條 文)條 例》第342C 條 規 定 送 呈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登 記。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及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對 本 招 股 章程 或 上 述 任 何 其 他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有 意 投 資 者 於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前,務 請 審 慎 考 慮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載 全 部 資 料,包 括 本 招 股 章 程「風 險 因 素」一 節 所 載 風 險 因 素。預 期 發 售 價 將 由 保 薦 人 兼 整 體 協 調 人(為 其 本 身 及 代 表 包 銷 商 行 事)與 本 公 司 於 定 價 日 透 過 協 議 釐 定。定 價 日 預 期 為 二 零 二 四 年 七 月八 日(星 期 一)。除 非 另 行 公 佈,發 售 價 將 不 會 超 過 每 股 發 售 股 份1.39港 元,且 目 前 預 期 不 低 於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1.05港 元。申 請 認 購 香 港發 售 股 份 的 投 資 者 須 在 申 請 時 就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支 付 最 高 發 售 價 1.39港 元,以 及 1%經 紀 費、0.0027%證 監 會 交 易 徵 費、0.00565%聯 交 所交 易 費 及0.00015% 會 財 局 交 易 徵 費,若 最 終 釐 定 的 發 售 價 低 於 1.05港 元,則 可 予 退 還。整 體 協 調 人(為 其 本 身 及 代 表 包 銷 商)經 本 公 司 同 意,可 於 截 止 遞 交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申 請 日 期 上 午 或 之 前,隨 時 將 發 售 股 份 數 目 及╱或發 售 價 範 圍 下 調 至 低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述 者。在 該 情 況 下,有 關 調 低 發 售 股 份 數 目 及╱或 發 售 價 範 圍 的 通 知 將 不 遲 於 截 止 遞 交 香 港 公開 發 售 申 請 日 期 上 午,在 本 公 司 網 站www.ruichang.com.cn 及 聯 交 所 網 站 www.hkexnews.hk 刊 登。進 一 步 詳 情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全 球 發 售的 架 構 及 條 件」及「如 何 申 請 香 港 發 售 股 份」兩 節。倘 整 體 協 調 人(為 其 本 身 及 代 表 包 銷 商)與 本 公 司 因 任 何 理 由 而 未 能 於 二 零 二 四 年七 月 八 日(星 期 一)中 午 十 二 時 正 前 協 定 發 售 價,全 球 發 售(包 括 香 港 公 開 發 售)不 會 進 行 且 將 告 失 效。倘於上市日期上午八時正前出現若干情況,則整體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銷商)可終止香港包銷商在香港包銷協議項下的責任。該 等 情 況 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包 銷」一 節。務 請 閣 下 參 閱 該 節 以 了 解 進 一 步 詳 情。發 售 股 份 未 曾 亦 將 不 會 根 據 美 國 證 券 法 或 美 國 任 何 州 證 券 法 登 記,且 不 得 於 美 國 境 內 或 向 美 國 人 士 或 代 表 美 國 人 士 或 為 其 利 益 而 提呈 發 售、出 售、抵 押 或 轉 讓,惟 根 據 美 國 證 券 法 的 規 定 獲 豁 免 登 記 或 毋 須 登 記 的 交 易 除 外。發 售 股 份 正 根 據 美 國 證 券 法 的S規 例 於 美國 境 外 的 離 岸 交 易 中 提 呈 發 售 及 出 售。重 要 通 知我 們 已 就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採 取 全 電 子 化 申 請 程 序。我 們 不 會 向 公 眾 人 士 提 供 有 關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的 本 招 股 章 程 的 印 刷 本。本 招 股 章 程 已 於 聯 交 所 網 站 www.hkexnews.hk 及 我 們 的 網 站 www.ruichang.com.cn 刊 載。 閣 下 如 需 本 招 股 章 程 的 印 刷 本,可 從 上 述網 址 下 載 並 打 印。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i –重 要 提 示致 投 資 者 的 重 要 提 示:全 電 子 化 申 請 程 序我 們 已 就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採 取 全 電 子 化 申 請 程 序。我 們 不 會 向 公 眾 人 士 提 供 有 關 香 港公 開 發 售 的 本 招 股 章 程 的 印 刷 本。本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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